當前位置:上海島韓實業有限公司>>公司動態>>醫療器械質量監督檢驗檢測工作的四大“癥結”
與藥品質量監督抽驗工作相比,醫療器械質量監督抽驗工作起步較晚。2006年9月,原國家
食品藥品監管局發布《國家醫療器械質量監督抽驗管理規定(試行)》。2013年10月,國家食品
藥品監管總局經過修訂,正式發布《醫療器械質量監督抽查檢驗管理規定》。至此,醫療器械
質量監督檢驗檢測工作終于有了一個正式的規范。
正是由于醫療器械質量監督檢驗檢測工作起步晚,加上醫療器械消費迅速興起,使得醫療
器械質量監督檢驗檢測工作存在四大“癥結”。在日常監管執法、消費維權中,經常出現醫療
器械質量監督檢驗檢測難的現象。
監督抽驗覆蓋面小。在食品藥品監管部門安排的醫療器械監督抽驗計劃中,抽驗的批次數
量與日益增長的醫療器械消費量存在巨大落差。據統計,國家食品藥品監管部門2002~2012年
11個年度共發布53期醫療器械質量公告(其中缺如4期),共計149個品種6993批次,平均每年抽
驗不到700批次。各省雖然也有省級抽驗,但是抽驗數量不多。據某省公開數據,2014年度該
省醫療器械抽驗計劃僅為36個品種379批次,而同年度該省藥品抽驗計劃為1.2萬批次。
檢驗檢測機構缺乏。目前,在檢驗檢測機構設置上,食品監督檢驗機構為四級設置,即國
家級、省級、地市級、縣級;藥品監督檢驗機構為三級設置,即*、省級、地市級;而醫療
器械監督檢驗檢測機構僅為*和省級兩級設置。與龐大的醫療器械消費量相比,醫療器械
檢驗檢測機構數量明顯不足。
檢驗檢測動力不足。醫療器械門類龐雜,檢驗檢測項目繁多。目前,省級檢驗檢測機構不
能覆蓋所有品種、所有項目,因此,對于一些產品的檢驗檢測,是在全國范圍內按區域分配的
。另外,目前醫療器械檢驗檢測機構承擔了大量注冊檢驗任務,卻較少開展監督檢驗。醫療器
械檢驗檢測機構是行政監督機構的附屬,未成為市場主體,缺乏靈活性和積極性,因此其承擔
檢驗檢測任務的主動性不強,拓展檢驗項目動力不足。
產品標準難以共享。目前,除了部分醫療器械行業標準、國家強制性標準外,很多產品標
準分散于各級審批部門中,難以實現共享共用。因此,醫療器械監督檢驗檢測機構在對相關產
品進行檢測時,經常碰到產品標準索取難的情況,這在一定程度上影響了檢驗檢測工作的有效
開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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