產品簡介
詳細介紹
中華人民共和國依法管理的計量器具目錄(天平砝碼型式批準部分)
國jia質檢總局公告
2005年第145號
為進一步貫徹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計量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許可法》,我局組織制定了“中華人民共和國依法管理的計量器具目錄(型式批準部分)”,現予以公布,自2006年5月1日起施行。列入“中華人民共和國依法管理的計量器具目錄(天平砝碼型式批準部分)”的項目要辦理計量器具許可證、型式批準和進口計量器具檢定。
實施強制檢定的工作計量器具目錄按現有規定執行。計量器具目錄由*有關部門計量機構擬定,報我局審核后另行公布。醫用超聲源、醫用激光源、醫用輻射源的管理按“關于明確醫用超聲、激光和輻射源監督管理范圍的通知”(技監局量發[1998]49號)執行。
自即日起,未列入本目錄的計量器具,不再辦理計量器具許可證、型式批準和進口計量器具檢定。
附件:中華人民共和國依法管理的計量器具目錄(0.1g天平砝碼型式批準部分)
二〇〇五年十月八日
附件:
中華人民共和國依法管理的計量器具目錄(型式批準部分)
1. 測距儀:光電測距儀、超聲波測距儀、手持式激光測距儀;
2. 全站儀:全站型電子速測儀;
3. 測地型GPS接收機:測地型GPS接收機;
4. 測厚儀:超聲波測厚儀、X射線測厚儀、電渦流式測厚儀、磁阻法測厚儀、γ射線厚度計;
5. 天平:非自動天平;0.1g天平砝碼;
6. 非自動衡器:非自動秤、非自行指示軌道衡、數字指示軌道衡;
7.. 自動衡器:重力式自動裝料衡器、連續累計自動衡器(皮帶秤)、非連續累計自動衡器、動態汽車衡(車輛總重計量)、動態稱量軌道衡、核子皮帶秤;
8. 稱重傳感器:稱重傳感器;
9. 稱重顯示器:數字稱重顯示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