GJB 2711-96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軍用標準
軍用運輸包裝件試驗方法
Test methods for military transport packages
1 范圍
1.1 主題內容
本標準規定了軍用運輸包裝件(以下簡稱運輸包裝件)基本性能試驗的一般要求,以及單項試驗的試驗設備、試驗程序、試驗報告等詳細要求。
1.2 適用范圍
本標準適用于運輸包裝件的基本性能試驗及評定運輸包裝件對運輸環境的適應能力和包裝對內裝物的保護能力。
2 引用文件
GJB 1182-91 防護包裝和裝箱等級
GJB 1765-93 軍用物資包裝標志
3 定義
3.1 大型運輸包裝件 Large transport packages
具有下述條件之一的運輸包裝件為大型運輸包裝件:
a、總重量大于70kg
b、任何一邊的長(或直徑)大于1500mm。
3.2 背載荷 Backload
可控水平沖擊試驗時,模擬在車輛運輸中運輸包裝件后部所受的與沖擊方向相同的擠壓載荷。
3.3 脈沖程序裝置 Shock pulse programmer
控制沖擊試驗機產生沖擊脈沖參數(如脈沖波形、峰值加速度和持續時間等)的裝置。
3.4 頂襯 Top dunnage
平放在包裝容器頂部或上下包裝容器之間,將壓力分散到包裝容器側面和端面的硬質襯件,通常為木質件。
4 一般要求
4.1 試驗環境條件
4.1.1 正常的試驗環境條件
a、溫度(10~32)℃
b、相對濕度 20%~80%
如果相對濕度不影響試驗結果,可不作控制
4.1.2 仲裁試驗環境條件
a、溫度 (23±2)℃
b、相對濕度 50%±5%
c、氣壓 (86~100)kPa
4.1.3 特殊的試驗環境條件
特殊的試驗環境條件見第5章有關試驗方法的規定。若試驗時環境條件達不到該規定,則應在試驗樣品離開預處理條件后5min內進行試驗。
4.2 試驗條件允許誤差
除另有規定外,試驗條件允差按下列范圍控制:
a、溫度:±2℃
b、相對濕度:±5%
c、氣壓:±5%
d、振幅 正弦振動 ±10%
e、頻率:±5%,低于10Hz為±0.5Hz
f、加速度:±10%
g、速度:±5%
h、高度:±2%
i、壓力:±5%
4.3 儀器設備精度
儀器設備應按計量法規室進行檢定、校驗或檢驗合格。除另有規定外,其精度不應低于試驗條件允許誤差的1/3。
4.4 試驗順序的確定
除另有規定外,確定試驗順序有下列幾種方法:
a、從zui嚴酷的試驗項目開始,以便從試驗的早期階段得到試驗樣品失效的趨勢。一般用于研制階段的驗證試驗;
b、從zui不嚴酷的試驗項目開始,以便在試驗樣品損壞得到更多的信息。一般用于研制階段的驗證試驗,特別在可利用的試驗樣品數量受到限制時;
c、由后一項試驗來暴露或加強前一項試驗所產生的結果,以便對試驗樣品產生zui顯著的影響。一般用于研制階段的鑒定試驗;
d、從運輸包裝件實際流通環境可能遇到的、起主要影響的危害因素的出現次序,安排試驗項目。一般用于流通條件已知的鑒定試驗和驗收試驗。
4.5 裝箱等級及其試驗強度值
本標準中*裝箱和B級裝箱應符合GJB 1182 的要求。
除另有規定外,*裝箱和B級裝箱的試驗樣品,其試驗強度值應按本標準中有關試驗方法的相應規定。
4.6 試驗樣品的準備
試驗樣品為完整的運輸包裝件。如不可能使用內裝物,可用模擬物代替,但模擬物的重量、重心、硬度、形狀應與內裝物相似。若使用的內裝物是不合格品,其缺陷應不影響試驗結果判定。內裝物或模擬物都應按實際包裝要求固定、支撐和緩沖。
4.7 試驗樣品各部位標示
試驗樣品的各部位按GJB 1765 附錄C規定方法標示。
4.8 試驗樣品的數量
試驗樣品的數量按有關規定,一般不少于3件。
4.9 試驗樣品的預處理
除在第5章的試驗方法或有關文件中另有規定外,試驗樣品應在4.1.1條規定的試驗環境條件下達到平衡,平衡時間一般不少于4h。對仲裁試驗,試驗樣品應在4.1.2條規定的環境條件下進行預處理,預處理時間按有關規定。
4.10 試驗樣品的安裝,
除另有規定外,試驗樣品在試驗設備中的安裝應模擬實際流通狀態,或按試驗方法的規定,并按需要連接測試設備。
4.11 試驗樣品的檢查
4.11.1 試驗前檢查
除另有規定外,試驗前試驗樣品應在正常的試驗環境條件下進行檢查。必要時,應對內裝物的電性能、機械性能和其它性能進行檢測。
4.11.2 中間檢查
在試驗期間要求將試驗樣品的性能與其試驗前檢測的性能進行比較時,應進行中間檢查。中間檢查應在與試驗前檢查相同的環境條件下進行。
4.11.3 試驗后檢查
4.11.3.1 試驗后,應檢查試驗樣品外觀及包裝容器、固定件、支撐件、緩沖件和內裝物的變化和損壞情況。必要時應對內裝物的電性能、機械性能和其它性能進行檢測,并與試驗前檢測數據進行比較。
4.11.3.2 除另有規定外,對特殊的試驗環境條件下進行的試驗,在試驗后檢查之前,為使試驗樣品的內裝物性能穩定,應在正常的試驗環境條件下進行恢復處理。
4.12 試驗中斷與恢復
除另有規定外,當試驗中斷時,一般應按下列規定處理:
4.12.1 允許范圍內的中斷
中斷期間試驗條件沒有超過允差范圍。這種情況下,中斷時間應作為試驗持續時間的一部分。
4.12.2 欠試驗條件中斷
當試驗條件低于允許下*,應立即中斷試驗,等重新達到預定試驗條件后恢復試驗,繼續完成預定的試驗周期。
4.12.3 過試驗條件中斷
當試驗條件高于允許上*,中斷試驗,用新的試驗樣品重做。如果過試驗條件下不會直接影響試驗樣品的特性,或試驗樣品可以恢復,則可按4.12.2條處理。如果以后試驗中出現試驗樣品失效,則應認為此試驗結果無效。
4.13 試驗記錄
試驗記錄應包括所采用的試驗方法及程序:試驗順序;試驗設備的名稱、規格、型號;試驗的日期、地點;試驗條件;試驗參數;試驗樣品在試驗前后的性能檢測數據和外觀檢查情況,以及各試驗方法中規定應記錄的其它內容。
4.14 不合格判據
除另有規定外,當試驗用于評定運輸包裝件或包裝容器的合格性時,以下列條件之一為不合格判據:
a、內裝物產生功能損傷或機械損傷;
b、內裝物或模擬物上的加速度響應值超過內裝物的脆值;
c、包裝防護系統產生功能損傷;
d、包裝容器產生功能損傷或結構上的損傷,可能在以后的流通過程中使內裝物外露、位移、漏失或損壞。
不影響包裝容器使用性能的輕微損傷,如局部凹痕、掉漆、木制件裂紋等不作為不合格判據。
4.15 試驗報告
除另有規定外,試驗報告應包括下列內容:
4.15.1 說明試驗是按本方法進行的,或與本方法的不同之處。
4.15.2 試驗樣品的裝箱等級及初始狀態,包括試驗樣品的名稱、尺寸、重量、數量。內裝物的情況,包裝容器、支撐件、緩沖件等的結構、材料及固定方法,封閉和捆扎狀態,以及其它防護措施。
4.15.3 試驗樣品的預處理條件、試驗環境條件,及已進行過的試驗。
4.15.4 試驗所用儀器設備的名稱、規格型號。
4.15.5 試驗結果,試驗樣品的各種檢測結果和試驗結論。
4.15.6 有助于包裝容器及包裝方法改進的分析與建議。
4.15.7 試驗日期,試驗人員簽字,試驗單位蓋章。
5 詳細要求
方法1 自由跌落試驗
方法2 旋轉跌落試驗
方法3 斜面沖擊試驗
方法4 可控水平沖擊試驗
方法5 吊擺沖擊試驗
方法6 滾動試驗
方法7 傾翻試驗
方法8 機械裝卸試驗
方法9 正弦定頻振動(反復沖擊)試驗
方法10 正弦變頻振動試驗
方法11 隨機振動試驗
方法12 壓力試驗
方法13 有頂襯堆碼試驗
方法14 無頂襯堆碼試驗
方法15 低氣壓試驗
方法16 滲漏試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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