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滿足標準:GB 50325-2020 《民用建筑工程室內環境污染控制標準》
二、適用范圍:
揮發性有機化合物釋放量量的試樣設備,用于測定揮發性有機化合物釋放量,總揮發性有機化合物(TVOC),苯,甲苯,二甲苯和乙苯總和,二硫化碳和甲醛等有害物質釋放量的測試。
三、生產廠家:濟南華衡試驗設備有限公司
四、產品名稱:甲醛釋放量檢測氣候箱/VOC釋放量環境測試艙/甲醛及VOC釋放量測試艙
五、測試條件:
5.1測試前樣品應在(23±1)℃、相對濕度(50±5)%條件下放置不少于ld,樣品件之間距離不應小于25mm,且應使空氣在所有樣品件表面上自由循環,恒溫恒濕室內空氣換氣次數不應低于1次/h,室內空氣中甲醛濃度不應大于0.05mg/m3、VOC濃度不應大于0.3mg/m3 ;
5.2人造木板及其制品、黏合木結構材料、壁布、帷幕樣品應垂直放在環境測試艙內的中心位置,樣品件之間距離不應小于200mm,其表面應與氣流方向平行;
5.3地毯、地毯襯墊樣品應正面向上平鋪在環境測試艙底,使空氣氣流均勻地從試樣表面通過;
5.4環境測試艙法測試人造木板及其制品、黏合木結構材料的游離甲醛釋放量時,在測試的第2d開始每天取樣2次,每次間隔應超過3h,如果達到穩定狀態,可停止取樣;當后4次測定的甲醛濃度的平均值與大值或小值之間的偏差低于5%或低于.0.005mg/m3時,認為達到穩定狀態;若一直未達到穩定狀態,以第28d的測試結果作為測定值;
5.5環境測試艙法測試地毯、地毯襯墊、壁布、帷幕的游離甲醛或VOC釋放量,樣品在試驗條件下,在環境測試艙內持續放置時間應為24h。
5.6環境測試艙內的氣體取樣分析時,應將氣體抽樣系統與環境測試艙的氣體出口相連后再進行采樣。
5.7材料中游離甲醛釋放量測定的采樣體積為5L~20L,.采樣流速小于進人艙內的氣體流速,測試方法應符合現行國家標準《公共場所衛生檢驗方法第 2部分:化學污染物》GB/T18204.2中AHMT分光光度法的規定,同時扣除環境測試艙的本底值。
5.8材料中VOC釋放量測定的采樣體積為5L~10L,采樣流速小于進人艙內的氣體流速,測試方法應符合現行國家標準《民用建筑工程室內環境污染控制標準》GB/50325-2020中附錄E的規定,同時扣除環境測試艙的本底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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