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范圍
本標準規定了室內裝飾裝修用水性墻面涂料(包括面漆和底漆)和水性墻面膩子中對人體有害物質容許*的要求、試驗方法、檢驗規則、包裝標志、涂裝安全及防護。
本標準適用于各類室內裝飾裝修用水性墻面涂料和水性墻面膩子。
2 規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條款通過本標準的引用而成為本標準的條款。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隨后所有的修改單(不包括勘誤的內容)或修訂版均不適用于本標準,然而,鼓勵根據本標準達成協議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這些文件的版本。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版本適用于本標準。
GB/T 601 化學試劑 標準滴定溶液的制備
GB/T 1250 極限數值的表示方法和判定方法
GB/T 3186-2006 色漆、清漆和色漆與清漆用原材料 取樣(ISO 15528:2000,IDT)
GB/T 6682 分析試驗室用水規格和試驗方法(GB/T 6682-1992,neq ISO 3696:1987)
GB/T 6750 色漆和清漆 密度的測定(GB/T 6750-1986,eqv ISO 2811:1974)
GB/T 9750 涂料產品包裝標志
3 術語和定義
下列術語和定義適用于本標準。
3.1
揮發性有機化合物(VOC) volatile organic compounds
在101.3kPa標準壓力下,任何初沸點低于或等于250℃的有機化合物。
3.2
揮發性有機化合物含量 volatile organic compounds content
按規定的測試方法測試產品所得到的揮發性有機化合物的含量。
注1:墻面涂料為產品扣除水分后的揮發性有機化合物的含量,以克每升(g/L)表示。
注2:墻面膩子為產品不扣除水分的揮發性有機化合物的含量,以克每千克(g/kg)表示。
4 要求
產品中有害物質*應符合表1的要求:
表1 有害物質*的要求
項 目 | 限liang值 | ||
水性墻面涂料a | 水性墻面膩子b | ||
揮發性有機化合物含量(VOC), ≤ | 120(g/L) | 15(g/kg) | |
苯、甲苯、乙苯、二甲苯總和/ (mg/kg ), ≤ | 300 | ||
游離甲醛/(mg/kg), ≤ | 100 | ||
可溶性重金屬/(mg/kg), ≤ | 鉛 Pb | 90 | |
鎘 Cd | 75 | ||
鉻 Cr | 60 | ||
汞 Hg | 60 | ||
a 涂料產品所有項目均不考慮稀釋配比。 b 膏狀膩子所有項目均不考慮稀釋配比;粉狀膩子除可溶性重金屬項目直接測試粉體外,其余三項是指按產品規定的配比將粉體與水或膠粘劑等其它液體混合后測試。如配比為某一范圍時,應按照水用量zui小、膠粘劑等其它液體用量zui大的配比混合后測試。 |
5 試驗方法
5.1 取樣
產品取樣應按GB/T 3186-2006的規定進行。
5.2 試驗方法
5.2.1揮發性有機化合物含量(VOC)的測試按本標準中附錄A和附錄B的規定進行,涂料產品測試結果的計算按附錄A中A.7.2進行。膩子產品測試結果的計算按附錄A中A.7.1進行。
注:所有膩子樣品不做水分含量和密度的測試。
5.2.2苯、甲苯、乙苯和二甲苯總和的測試按本標準中附錄A的規定進行。測試結果的計算按附錄A中A.7.3進行。
5.2.3游離甲醛的測試按本標準中附錄C的規定進行。
5.2.4可溶性重金屬(鉛、鎘、鉻和汞)的測試按本標準中附錄D的規定進行。粉狀膩子直接用粉體測試。
6 檢驗規則
6.1 本標準所列的全部要求均為型式檢驗項目。
6.1.1在正常生產情況下,每年至少進行一次型式檢驗。
6.1.2有下列情況之一時應隨時進行型式檢驗:
——新產品zui初定型時;
——產品異地生產時;
——生產配方、工藝及原材料有較大改變時;
——停產三個月后又恢復生產時。
6.2 檢驗結果的判定
6.2.1檢驗結果的判定按GB/T 1250中修約值比較法進行。
6.2.2粉狀膩子報出檢驗結果時應同時注明配制比例。
6.2.3所有項目的檢驗結果均達到本標準的要求時,產品為符合本標準要求。
7 包裝標志
產品包裝標志除應符合GB/T 9750的規定外,按本標準檢驗合格的產品可在包裝標志上明示。
8 涂裝安全及防護
8.1 涂裝時應保證室內通風良好。
8.2 涂裝時施工人員應穿戴好必要的防護用品。
8.3 涂裝完成后繼續保持室內空氣流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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