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章 總則 *條 為了加強承裝(修、試)電力設施許可證的管理,維護承裝、承修、承試電力設施的市場秩序,規范承裝(修、試)電力設施許可行為,根據《電力供應與使用條例》和國家有關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承裝(修、試)電力設施許可證的申請、受理、審查、頒發、管理和監督,適用本辦法。國家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三條 國家電力監管委員會負責指導、監督全國承裝(修、試)電力設施許可證的頒發和管理。 國家電力監管委員會派出機構(以下稱許可機關)負責轄區內承裝(修、試)電力設施許可證的受理、審查、頒發和日常監督管理。 第四條 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從事承裝、承修、承試電力設施業務,應當按照本辦法的規定取得承裝(修、試)電力設施許可證。任何單位或者個人未取得承裝(修、試)電力設施許可證的,不得從事承裝、承修、承試電力設施業務。 本辦法所稱承裝、承修、承試電力設施,是指對輸電、供電、受電電力設施的安裝、維修和試驗。 第五條 取得承裝(修、試)電力設施許可證的單位依法開展業務,受法律保護。第二章 分類與分級 第六條 承裝(修、試)電力設施許可證分為承裝、承修、承試三個類別。 取得承裝類承裝(修、試)電力設施許可證的,可以從事電力設施的安裝業務。 取得承修類承裝(修、試)電力設施許可證的,可以從事電力設施的維修業務。 取得承試類承裝(修、試)電力設施許可證的,可以從事電力設施的試驗業務。 第七條 承裝(修、試)電力設施許可證分為一級、二級、三級、四級和五級。 取得一級承裝(修、試)電力設施許可證的,可以從事所有電壓等級電力設施的安裝、維修或者試驗業務。 取得二級承裝(修、試)電力設施許可證的,可以從事220千伏以下電壓等級電力設施的安裝、維修或者試驗業務。 取得三級承裝(修、試)電力設施許可證的,可以從事110千伏以下電壓等級電力設施的安裝、維修或者試驗業務。 取得四級承裝(修、試)電力設施許可證的,可以從事35千伏以下電壓等級電力設施的安裝、維修或者試驗業務。 取得五級承裝(修、試)電力設施許可證的,可以從事10千伏以下電壓等級電力設施的安裝、維修或者試驗業務。第三章 申請 第八條 申請承裝(修、試)電力設施許可證,應當向申請人所在地的許可機關提出。 承裝、承修、承試電力設施的單位,在取得許可機關頒發的承裝(修、試)電力設施許可證后,方可向工商管理部門申請營業執照或者變更營業范圍。 第九條 申請承裝(修、試)電力設施許可證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具有法人資格; (二)具有與申請的許可證類別和等級相適應的注冊資本; (三)具有與申請的許可證類別和等級相適應的設備、經營場所和相關資源; (四)技術負責人、安全負責人具有與申請的許可證類別和等級相適應的技術職稱,且不能同時在其他單位任職; (五)具有與申請的許可證類別和等級相適應的專業人員,且不能同時在其他單位任職。 申請一級至三級承裝(修、試)電力設施許可證的,還應當具有規定年限內與申請的許可證類別和等級相適應的業績。 申請承裝(修、試)電力設施許可證應當具備本辦法附件《承裝(修、試)電力設施許可證等級標準》規定的具體條件。 第十條 申請承裝(修、試)電力設施許可證應當提供以下材料: (一)許可證申請表; (二)法人證明材料和證明材料; (三)主要設備及機具清單、經營場所證明材料; (四)技術負責人、安全負責人的簡歷、專業技術任職資格證書等有關證明材料; (五)工程技術人員、經濟管理人員明細表及其專業技術任職資格證明文件; (六)電工作業人員登記表。 申請一級至三級承裝(修、試)電力設施許可證的,還需要提供規定年限內從事相關業務的業績報告及相關證明材料。 第十一條 合并后新設單位,應當向許可機關重新申請承裝(修、試)電力設施許可證。合并后新設單位的許可證等級根據實際達到的條件予以核定,但不得高于合并前各方中同類許可證的zui高等級。 合并后新設單位申請承裝(修、試)電力設施許可證,除提供第十條規定的材料外,還應當提供下列材料: (一)合并的證明材料; (二)合并前各單位的承裝(修、試)電力設施許可證。 第十二條 分立后新設單位,應當向許可機關重新申請承裝(修、試)電力設施許可證。許可機關根據資產、人員和設備等情況,認定分立后至多一個單位部分或者全部延續分立前單位從事同類業務的業績。 分立后新設單位的許可證等級根據實際達到的條件按照本辦法予以核定,但不得高于分立前單位同類許可證等級。 分立后新設單位申請一級至三級承裝(修、試)電力設施許可證的,除提供第十條規定的材料外,還應當提供下列材料: (一)分立的證明材料; (二)業績證明材料; (三)原單位的承裝(修、試)電力設施許可證。第四章 受理、審查與決定 第十三條 許可機關收到申請,應當對申請材料是否齊全、是否符合法定形式進行審查。許可機關有權要求申請人就申請事項作出解釋或者說明。 第十四條 許可機關對申請人提出的許可申請,應當根據下列情況分別作出處理: (一)申請材料存在可以當場更正的錯誤的,應當允許申請人當場更正; (二)申請材料不齊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應當當場或者5日內向申請人發出《申請材料補正通知書》,并一次告知需要補正的全部內容; (三)申請材料齊全并符合法定形式的,或者申請人按照許可機關的要求提交全部補正申請材料的,向申請人發出《受理通知書》。 第十五條 許可機關應當自受理之日起20日內完成對申請人審查,并按以下規定作出是否許可的決定: (一)經審查,申請人的條件符合法定條件、標準的,許可機關應當依法作出準予許可的書面決定,并自作出決定之日起10日內向申請人頒發、送達許可證; (二)經審查,申請人的條件不符合法定條件、標準的,許可機關應當依法作出不予許可的決定,以書面形式通知申請人,通知書中應當說明不予許可的理由。 第十六條 許可機關在審查過程中認為需要對申請材料的實質性內容進行核實的,應當指派兩名以上的工作人員進行現場核查。 第十七條 許可機關自《受理通知書》發出之日起20日內不能作出決定的,經許可機關負責人批準,可以延長10日,并將延長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請人。第五條 取得四級承裝類承裝(修、試)電力設施許可證的,可以承擔35千伏以下輸電、供電、受電電力設施的安裝。四級承裝類承裝(修、試)電力設施許可證的申請人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具備法人資格和完善的組織機構; (二)注冊資本不低于500萬元,600萬元以上; (三)技術負責人具有4年以上從事電力設施安裝管理工作經歷,具有電力專業工程師以上專業技術任職資格; (四)具有不少于30人的專業技術人員和經濟管理人員,其中工程技術人員不少于15人;工程技術人員中,具有電力專業中級以上專業技術任職資格的人員不少于5人; (五)具有不少于2人的電力專業二級以上注冊建造師或者電力專業二級資質以上項目; (六)在冊持進網作業證上崗電工不少于30人,其中高壓電工不少于15人; (七)具有《建設企事業單位專業管理人員崗位證書》的預算員不少于2人、安裝工長不少于6人、質檢員不少于1人、施工合同管理員不少于1人; (八)設置有安全管理機構,安全工程師具有電力專業工程師以上專業技術任職資格;安全監督人員不少于1人; (九)具有與可承擔工程范圍相適應的施工機械和質量檢測設備; (十)具有健全的技術檔案管理制度。 第六條 取得五級承裝類承裝(修、試)電力設施許可證的,可以承擔10千伏以下輸電、供電、受電電力設施的安裝。五級承裝類承裝(修、試)電力設施許可證的申請人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具備法人資格和完善的組織機構; (二)注冊資本不低于200萬元,240萬元以上; (三)技術負責人具有3年以上從事電力設施安裝管理工作經歷,具有電力專業工程師以上專業技術任職資格; (四)具有不少于8人的專業技術人員和經濟管理人員,其中工程技術人員不少于5人;工程技術人員中,具有電力專業中級以上專業技術任職資格的人員不少于2人; (五)具有不少于1人的電力專業二級以上注冊建造師或者電力專業二級資質以上項目; (六)在冊持進網作業證上崗電工不少于15人,其中高壓電工不少于5人; (七)具有《建設企事業單位專業管理人員崗位證書》的預算員不少于2人、安裝工長不少于6人、質檢員不少于1人、施工合同管理員不少于1人; (八)配備有至少1名的安全管理人員,安全工程師具有電力專業工程師以上專業技術任職資格; (九)具有與可承擔工程范圍相適應的施工機械和質量檢測設備; (十)具有健全的技術檔案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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